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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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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税的问题二

Q1:营利事业因侵犯外商专利权支付之赔偿金要如何认列费用?
A1:营利事业因侵犯国外厂商之专利权,经和解同意支付该国外厂商之损害赔
    偿金,应准取具和解书、对方收据、银行结汇证明及扣缴税款书以凭认
    列。


Q2:工业区厂商支付守望相助队之费用是否得认列为费用?
A2:工业区内厂商支付该区守望相助队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查核准则规定认列为其他费用。


Q3:事业单位或职工福利会推动员工协助方案之费用要如何认列?
A3:事业单位之职工福利委员会推动员工协助方案,其所需费用应先在职工福 
    利金项下列支,超过部分得以其他费用列支;至于由事业单位推动员工协助
    方案所需经费,得以其他费用列帐。


Q4:营利事业申请减资是否可以原有不动产按账面价值分派?
A4:营利事业申请减资者,不论其当时所投资本系属现金抑为不动产,在其申
    请减资时,应以退还现金为原则,如以不动产抵偿,则应将此项资产按当
    时市价重估后,再以相当于减资部分分派之。


Q5:外商提供专利权取得之实施费使用费是否属于技术服务收入?
A5:外商提供甲公司使用其所有之专利权,其因而取得之专利权实施费用,及
    按每月专利品销售额3%计收之专利使用费,非属所得税法规定之技术服
    务业务收入,故不适用该法有关核计其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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