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积可不可以使用?
A1: 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可填补公司之亏损;亦可依公司法规定发给股东现金或新股。
Q2: 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
A2: 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得填补公司亏损,法定盈余公积全数用以弥补亏损后,仍有累积亏损者,始得以资本公积弥补之。
Q3: 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发给股东现金或股票吗?
A3: 法定盈余公司超过实收资本额25%之部分,可经股东会之特别决议发给股东新股或现金,发给股东股票或现金后之法定盈余公积余额至少应保留实收资本额25%之额度。
Q4: 法定盈余公积发给股东是否为盈余分派?
A4: 依公司法规定将法定盈余公积超过实收资本额25%之部分发给股东新股或现金者,非属依公司法第240条规定之盈余分派。
Q5: 盈余及公积可以发给股东以外的人吗?
A5: 盈余、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只能发给股东,员工及董监事不得为发给的对象。
Q6: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间之直接让受,所定之前后两次受让行为相隔不少于 3 个 月,要怎么计算?
A6: 1. 私人间之直接出让与受让行为,应各算一次。
12 2. 让受行为之起算,应以让受行为之日为准,无法证明时,以受让人向公司 申请变更股东名簿记载之日为准;惟于同一日内出让或受让同一证券,其 累计数量不超过一个成交单位者,得作一次计算。
Q7: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间之让受,其每股成交价格如何认定?
A7: 不经由证券市场买卖之上市股票,应按买卖日前一日该种类股票市场收盘价 为准。
Q8: 股东办理股票继承过户所附之分配协议书,只写存放于○○证券公司之股票,而 未记载目标物为○○公司股票,是否可以受理过户?
A8: 分配协议书之内容,应清楚表示继承人继承之目标物为何,所以遗产分配协 议书应载明其协议分配之股票。
Q9: 继承人欲领取被继承人历年增资股票,该如何办理?
A9: 由继承人检附继承相关证明文件后,向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领取 被继承人历年未领增资股票,再将股票过户予继承人后,由继承人领回。
Q10: 股东于股东会等停止过户期间,可否持股票办理继承过户?
A10: 不可以,依公司法第 165 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股东名簿记载 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 60 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 30 日内,不得为 之;因其他事由停止过户者,亦同。据此,股东应于股东会后恢复过户日起, 方得办理过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