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经核定之亏损虽以现金或公积弥补是否仍可适用盈亏互抵? A1: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其经稽征机关核定之以前10年亏损,如以现金或公 积弥补者,虽无账面亏损,但仍得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其本年度纯益额 中扣除后核课所得税。
Q2:适用盈亏互抵有关各期亏损之扣除顺序为何? A2:营利事业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得将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 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者,其申请扣除之顺序,应自亏损 之次一年度逐年顺序扣除。
Q3: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清算所得案件是否可适用盈亏互抵规定? A3: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解散,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清算所得案件,依所 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应准扣除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
Q4:所得税法所称营业期间不满1年之意义为何? A4:所得税法所称营业期间不满1年,系指营利事业在年度进行中,新设立或 因故停业或歇业而言。对于因违反税法规定,经稽征机关依法勒令停业处 分者,应不适用所得税法关于营业期间不满1年换算所得额之规定。
Q5: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是否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 亏损? A5: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 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困难,经申请 核准后,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核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者,该所得额不得 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后,再行核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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