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何谓「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
A3: 外国公司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应指派一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外国公司为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该代表人可为本国人亦可为外国人(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
Q4: 何谓「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经理人」?
A4: 外国公司设立在台分公司后,应指派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业务。
分公司经理人:
1.可由本国人亦可由外国人担任(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
2.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经理。
3.分公司经理须在台有居、住所。
4.分公司经理需负责分公司筹备处开户事宜。
Q5: 外国台湾分公司在台的「营运资金」?有无最低营运资金的限制?
A5: 营运资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点类似有限公司「资本额」概念,但该笔营运资金需由母公司所汇入,并由经济部认许完成。营运资金并无最低资本额要求。
Q6: 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称是否要和母公司相同?是否一定要加上国籍?
A6: 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预查,且需经过经济部核准,所以不管母公司中文名字为何,只要欲使用的中文名字没有与他公司重复,都可以申请保留。
Q7: 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案,如有撤案或暂不讨论之情形 者,在会议纪录如何表达?
A7: 有议案经决议撤案或暂不讨论者,应将其决议方法与结果详实记载于董事会议事录,并均应于下次董事会报告之。
Q8: 上市柜公司董事会议中议案如经董事全数同意变更,董事会议事录上是否仅需记载新议案之案由及决议?
A8: 议案如经董事全数同意变更,董事会议事录仍应记载变更前议案及新议案之决议与结果。
Q9: 上市柜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无论是否变动,董事会结束前皆必须经 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主席始可宣布散会?
A9: 董事会依会议通知所排定之议事程序进行完竣,主席自得宣布散会;惟若于议事进行中,非经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主席不得径行宣布散会,该事项并应记载于董事会议事录。
Q10: 上市柜公司定期性董事会至少召开几次?
A10: 四次,每季召开一次
Q11: 非上市柜公司定期性董事会至少召开几次?
A11: 无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