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出售其收入超过预留残值部分要如何处理?
A1:固定资产于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如该项资产已不存在,仅剩残值者,如
欲报废,无须向稽征机关办理报废手续。但上述固定资产如未达毁灭或废
弃之程度,予以出售,其售价超过预留之残值部分,应列为当年度收益。
Q2:租地建屋期满拆屋还地其未折减余额是否得列为损失?
A2:营利事业承租空地建屋使用,虽事先约定租赁期满拆屋还地,有关房屋之
折旧,仍应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计提,至因租期满必须
拆屋还地时,可依所得税法规定,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该项房屋未折减
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但有废料之售价收入者,应将售价列为收益处
理。
Q3:购入待售之建筑物是否得办理重估价?
A3:营利事业经营房地产投资业务,不问专营或兼营,其购入待出售之建筑
物,非属所得税法所称之固定资产,依照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之规
定,不得办理重估价。如购入之建筑物系用以出租,以收取租金,或专供
其本身营业上使用者,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得依规定办理资产重估
价。
Q4:核准后逾期或放弃办理资产重估价之效果为何?
A4:经核准办理资产重估价之营利事业,嗣后放弃重估或因逾期申报期限而不
准其重估者,其原核准重估价基准日之账面价值,既未办理重估,自不能
视为依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办理重估价值。
Q5:固定资产重估后之估价标准为何?
A5:固定资产办理重估价增值列帐后,帐上原提列之累计折旧仍应保留。重估
后固定资产之估价标准应以重估价之价值扣除重估前累计折旧及重估后累
计折旧后之余额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