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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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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请入台证的问题


Q1: 台湾签发多次出入境商务入台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A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发给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持证入出境:


1. 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
2. 邀请单位属于台湾自由贸易港区或加工出口区或农业科技园区内所定之相关业务。
3. 邀请单位属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所定之事业。
4. 申请人为旅居海外地区之大陆居民。
5. 申请人为大陆地区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企业之负责人或经理人。
6. 申请人为大陆地区股票上市公司之负责人或经理人。
7. 申请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交流达二次以上。
8. 申请人持经大陆地区机关出具访问或交流事由之证明文件(亦即申请时持有具F或Y签注之通行证)。



Q2: 大陆居民申请专业人士入台证前往台湾从事专业交流的范围是什么?
A2: 1. 宗教教义研修
2.  教育讲学
3.  投资经营管理
4. 科技研究
5. 艺文传习
6. 协助体育国家代表队培训
7. 驻点服务
8. 研修生
9. 短期专业交流



Q3: 大陆居民申请投资经营管理领域之专业人士许可证的资格是什么?
A3: 邀请单位为大陆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或设立之办事处。


第一类:
大陆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投资之公司,依法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后,该负责人可以申请来台从事经贸活动。投资金额二十万美元以上者,可以申请二人,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可以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第二类:
1. 大陆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符合下列资格者:


(1) 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资本额或台湾境内营业所用资金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2) 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三百万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一百万美元以上。


2. 大陆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办事处者。


3. 符合前二项资格之公司或办事处可以申请:


(1) 经理人限一人(适用投资设立之公司)。
(2) 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大陆居民应具硕士学位或具学士学位并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持有证明文件,并具五年相关工作经验者。其名额应符合以下之规定:


A. 已实行投资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可以申请一人,已实行投资金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可以再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B. 大陆居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投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办事处者可以申请一人。
C. 若经许可来台投资之事业对经济、就业市场及社会有贡献者,经会商相关机关同意,其名额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Q4: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从事商务活动,家属可以同(随)行吗?
A4: 可以同时申请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同行,同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与申请人同一航(班)船入出台湾地区,不得提前入境及延后出境。



Q5: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从事专业交流,家属可以同(随)行吗?
A5: 可以同时申请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同行。符合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行。


同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与申请人同一航(班)船入出台湾地区,不得提前入境及延后出境。


但申请从事宗教义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随)行。申请来台从事大众传播专业交流,其未满十八岁者,可以同时申请直系尊亲属一人同行;申请来台参与电影片制作或制作节目并担任主要演员者,可以申请助理人员五人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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