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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法的问题

1.        Q: 请问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年限是否最多就是12年?
A: 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未超过三倍职工平均工资,则其并不受最多补偿12年的限制。
 
2.        Q: 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        Q: 请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劳动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Q: 请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何特殊规定?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Q: 请问经济补偿的法定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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