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税捐核课期间之规定为何? A1:税捐核课期间规定如下: (1)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且无故意 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5年。 (2)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实贴之印花税,及应由税捐稽征机关依税籍底册或 查得资料核定课征之税捐,其核课期间为5年。 (3)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 核课期间为7年。 在上述核课期间内,经另发现应另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 在核课期间内未经发现者,以后不得再补税处罚。
Q2:税捐核课期间的起算方式为何? A2:税捐核课期间之起算规定如下: (1)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者,自申报 日起算。 (2)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缴纳者,自 规定申报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税自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日起算。 (4)由税捐稽征机关按税籍底册或查得资料核定征收之税捐,自该税捐所属 征期届满之翌日起算。
Q3:纳税义务人如有欠缴应纳税款时,税捐稽征机关会采何种保全措施? A3: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逾缴纳期间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除移送法务部 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外,仍会实行下列保全措施: (1)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 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其为营利事业者,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 之登记。 (2)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者,税捐稽征机关得 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 (3)个人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 民署限制其出境,其为营利事业者,得限制其负责人出境。
Q4: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其名下财产经税捐稽征机关限制移转登记,如 需移转或变更为他人名义时,应如何办理? A4: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就纳 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移转或设定他 项权利;所以纳税义务人已被限制移转登记之财产,需先缴清欠缴之税捐, 再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涂销其禁止处分登记,才能办理移转或变更他人名 义之登记。
Q5:营利事业与负责人本人限制出境之欠税金额是否须合并计算? A5:依税捐稽征法规定是否可对欠税个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限制出境,应视纳 税义务人(即欠税个人或营利事业)所欠缴应纳税捐或罚款是否达一定金额 而定。营利事业欠缴之税捐或罚款与负责人本人所欠缴之税捐或罚款,系 属两个不同纳税义务人所欠缴,故其是否达限制出境之金额,自应个别认 定,不宜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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