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观光旅馆已开放陆资来台投资,请问其业务范围有哪些? A1: 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22条规定,观光旅馆业业务范围包括: 1.客房出租; 2.附设餐饮、会议场所、休闲场所及商店之经营; 3.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与观光旅馆有关之业务。 Q2: 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项目或范围为何? A2: 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以下列项目为限: (一)商务访问。 (二)商务考察。 (三)商务会议。 (四)演讲。 (五)商务研习--含受训。 (六)为邀请单位提供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服务活动。 (七)参加商展。 (八)参观商展。
Q3: 大陆人民应具备何种资格?始得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A3: 大陆人民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始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Q4: 所称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其「新设」定义如何界定? A4: 本国企业或侨外投资事业自核准设立之日起至届满一年期间,视为新设立企业。
Q5: 大陆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限制如何 A5: 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规定如下: (一)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二)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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