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请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邀请单位每年是否有邀请人数限制 A1:邀请单位邀请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每年邀请人数限制如下: 一、设立未满一年且年度营业额未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邀请单位,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次。 二、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为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新台币一亿元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次。 三、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亿元,其每年邀请人次不得超过四百人次。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其认定原则,由经济部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Q2: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接受训练,应具备何种条件始可提出申请? A2: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受训者,以受雇于下列事业之主管或技术人员为限: 一、本国企业在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之投资事业。 二、外国公司、大陆地区公司或其投资之事业。 受雇于前项第二款事业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受训者,邀请单位以该外国公司、大陆地区公司在台之投资事业为限。
Q3: 申请大陆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所检附保证书是否一定要由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手续? A3: 依现行办法并未规定保证书须送请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是以保证书如经邀请单位及负责人盖章即可。
Q4: 陆资投资台湾有何限制? A4: 1.开放项目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公共建设等204项。 2.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 3.直接投资营业项目一律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 4. 间接投资如果股东有30%以上的投资额或该股东有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公司的能力,其营业项目一律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
Q5: 审核陆资来台投资的主管机关为何? A5: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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