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如两家公司合并,如何消除其中一家之公司名称? A1: 若存续公司想使用消灭公司名称,请向本部申请公司名称变更预查。经本部审查通过后,将于预查表上附加条件(加注「此件预查表应于○○公司(统一编号:○○○○○○○○)合并消灭后始生效力」字样),准予使用。
Q2: 公司名称要和执行业务有相关联吗 A2: 1.除其他特别法令限制外(如银行业、保全业、旅行业等),公司名称未强制规定一定要标示业务种类 。 2.公司名称标示之业务种类,属许可业务者,则营业项目必须载明该项许可业务。
Q3: 一定要申请公司名称预查吗? A3: 公司要成立或变更公司名称时必须要做公司的名称"预先审查",而公司名称要做预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跟别家公司名称同名。
Q4: 公司名称预查规费是多少? A4: 规费为新台币300元。
Q5: 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尾数只要有1代表甚么意思? A5: 公司所营事业系依本部「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所定细类之代码登记,其代码后缀只要是「1」,就代表必须先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函,才能据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如「C802041西药制造业」等。
Q6: 五亿元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原发行股票,是否可以改不发行印制股票,程序为何? A6: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有股票交易时须缴交证劵交易所得税,如无发行股票但有股票交易需缴财产交易所得税。如公司原有发行股票现不发行,需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章程内有发行股票之条文删除,并办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再将已发行股票全部收回注销,并向主管机关报备「已将原已发行股票全部收回注销,不再发行股票」。
Q7: 法人股东当选为董事且被推选为董事长其愿任同意书应如何载明?是否仍需指派自然人执行职务? A7: 1、法人股东未指派代表人: 董事(长)愿任同意书之 立同意书人,记载法人名称并由该法人代表人签名2、法人股东指派代表人: 董事(长)愿任同意书之立同意书人,记载法人名称并由受指派之法人代表人签名。
Q8: 有限公司为单一外国法人股东,此外国法人指派三位代 表人分别为该有限公司之三位董事,并置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请问修章时,应由董事长一人同意签名,或由三位董事同意签名? A8: 若该单一外国法人股东指派三人行使股东权及董事权,则修章应由全体董事同意签名。
Q9: 公司指派代表人担任他公司董监事,是否需经公司之董 事会通过?或是需经董事长指派即可? A9: 1、依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规定,投资公司指派代表担任他公司董监事时,须检送指派书,实务上指派书由该投资公司及负责人具名盖章。 2、至于公司是否须经董事会开会指派代表人允属公司自治事项。
Q10: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未满ㄧ年股东想退股可以吗? A10: 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其股东之股份可以向公司抛弃股份方式办理,但不得转让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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