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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Q1:应办理暂缴的营利事业应于何时办理暂缴申报?是否可申请延期申报?
A1:应办理暂缴的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应于每年9月1日起至9月
    30日止办理暂缴申报。目前尚无申请延期申报之规定,除非最后一天,即
    30日那天刚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国定假日,可以顺延至次一营业日缴税
    及申报外,都应在9月30日以前缴清税款及办妥申报。采特殊会计年度的
    营利事业,申报期限比照历年制推算。例如采7月制会计年度的营利事
    业,应在3月1日至3月31日1个月内缴纳暂缴税款并办理暂缴申报。
 
Q2:应办理暂缴的营利事业要如何办理暂缴申报?
A2:应办理暂缴申报之营利事业,应于申报期间内,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
    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库缴纳,并依规定格式,
    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向登记地稽征机关办理申
    报。
    若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上述暂
    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依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所称蓝色申报书
    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
    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
    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税率,计算其暂缴税额。
 
Q3:营利事业应于何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
A3:营利事业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办理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
    税结算申报时,并同办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的申报。其相关说明如
    下:
    (1)采历年制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规定计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征1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自行
    缴纳税款后,填具申报书向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2)采特殊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应于年度结束后第5个月的1个月内,依
规定计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征1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自行
缴纳税款后,填具申报书向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3)营利事业依规定计算的未分配盈余为零或负数者,仍应依规定于期限内
办理申报。
 
Q4:营利事业未依限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者,稽征机关会如何处理?
A4:(1)营利事业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者,稽征机关将填具滞报通
    知书通知营利事业限期补办申报。营利事业如于限期内补办申报者,稽征
    机关则据以调查核定其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征的税额,并按核定应加征的税
    额另征10%滞报金。滞报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
    1,500元。
    (2)经稽征机关通知限期补办申报后,营利事业仍未补办申报者,稽征机关
    应依查得资料核定其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征的税额,并按核定应加征的税额
    另征20%怠报金。怠报金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
    4,500元。
 
Q5: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A5:纳税义务人逾限缴纳税款、滞报金、怠报金者,每超过2日,按滞纳金额
加征1%滞纳金。超过30日仍未缴纳者,除由稽征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外,并得停止其营业至缴纳之日为止。前述所说的应纳税款、滞报金、怠
金及滞纳金,应自滞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
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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