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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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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的税务问题

Q1:营业人捐赠货物与他人,如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
额,于捐赠时要如何处理?
A1: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如原非备供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
    捐赠使用,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并
    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于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营
    业税法之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


Q2:总公司销货是否可由分公司开立发票?
A2:依营业税法之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于台湾境内
    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由
    此可知总机构与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得为不同之营业税纳税主体,故总公司
    销售货物时,应注意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不可由分公司开立统一发票交
    付买受人,以免被查获后遭受处罚。
营利事业所得税
Q3:营利事业如何估列备抵呆账?
A3:营利事业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得在不超过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之1
%限额内提列备抵呆账。但资产管理公司自金融机构收购之不良债权,不
得提列备抵呆账。另外营利事业若实际发生呆账金额之比率远超过1%标
准,可以前3个年度依法得列报实际发生呆账之比率平均数估列备抵呆
帐,透过该项损失之估列,增加可列报呆账损失金额,营利事业可降低当
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应纳税额。


Q4: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之要件为何?
A4:营利事业必须符合公司组织、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
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四项要件,才
能适用所得税法有关盈亏互抵的规定。


Q5:营业人将原料运往国外加工后直接运销国外客户时,要如何列报销货收入?
A5:营业人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厂商加工时,因原料的所有权及相关风
    险并未实际移转,所以还不用列为销货收入,但是等到加工完成后,产品
    直接运销给国外客户时,就必须依照交易总额列报销货收入。如果营业人
    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到境外加工厂时,就已经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
    但到了年底仍然尚未将产品运销给国外客户时,因为还未届外销收入认列
     时点,导致营业收入金额与营业税申报之销售额产生不一致,营业人应于
 办理结算申报时,在营业收入调节栏项作调整,并附相关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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