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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小型公司审计豁免指南
新公司法所定义之“小型公司§与豁免私人公司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在于,新公司法给予小型公司一套更为广泛的标准,以反应财务报表审计对于除股东以外的更多不同持份者之价值之事实(例如,债权人、雇员及顾客)。随着此套新标准之引进,更多公司可以获得审计豁免,从而减低合规成本及营造一个更为友善的营商环境。
根据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二段(下称“附表十三§)之规定,一家公司于某个财政年度属于小型公司,如果该公司:
1、 于相关财务年度之内的任何期间都属于私人公司;及
(1) 该公司每个财务年度之营业收如不多于新加坡币1,000万。
(2) 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总值不多于新加坡币1,000万元。
(3) 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该公司有不多于50名之员工。
如果某个公司是某个集团的其中一个成员公司(无论是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则该公司不符合获得豁免之资格,除非该公司本身属于小型公司,而且其所属集团属于小型集团。根据新公司法之规定,一个集团,如果在合并的基础上面,可以满足定义小型公司的量化标准,则该集团属于小型集团。以此目的,集团的定义及合并的方式应该参考相关会计准则。
新规定只对开始于2015年7月1日或之后之财务年度生效,但是有过渡性安排提供给予于该日之前注册成立之公司。于该日注册成立之公司,可以于该日之后的第一或第二个财务年度获得豁免审计之要求,如果该公司在相关财务年度的整个期间属于小型公司,并且符合新公司法所规定之量化标准。相同的,于2015年7月1日或之前组成的集团可以于该日之后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财务年度成为“小型集团§,从而获得豁免审计,如果该集团于合并的基础上,任何符合公司法所规定之量化标准。
例子:
8226; 启源新加坡服务私人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31日注册成立。8226; 于2015-16财务年度,该公司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标准。8226; 该公司属于小型公司,并获得豁免2015-16财务年度之审计,即使该公司有关财务年度的前两个财务年度并不符合该等量化标准。
相等的,于2015年7月1日或之后注册成立之新公司,也可以获得豁免其第一和第二个财政年度之财务报表之审计,如果公司在相关财政年度的任何期间都属于私人公司,并且于该财务年度满足公司法所规定之量化标准。此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2015年7月1日或之后组成的小型集团。
8226; 启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于新加坡注册成立。该公司的第一个财务年度于2016年9月30日结束。 8226; 该公司于2015-2016年之财务年度,不能满足公司法规定之量化标准,但是就2016-17之财务年度,该公司可以满足量化标准。8226; 该公司属于小型公司,因此可以获得2016-17年度之审计豁免,从使该公司不能满足2016-17年度之前两个财务年度之量化标准。
当一家公司获得豁免聘请审计师审计其财务报表,该公司可以一直享受该项特权,直到公司不再属于新加坡公司附表13第五段所定义之小型公司。通常这种情况发生于,当公司于财务年度期间不再属于小型公司,或者公司于本财务年度之前的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没有满足小型公司的量化条件。相似的,如果一个集团于本财务年度之前的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定义,则该集团于本财务年度既不属于小型集团。但是,即使公司于某个财务年度不属于小型公司而没有获得豁免财务报表审计,该公司如果在此后再度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条件,那么该公司仍可以再次或者豁免。
8226; 新加坡启源商务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于2015-2016年度期间,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标准,因此属于小型公司。8226; 于2016-2017年度,新加坡启源商务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型公司之量化条件,但是不影响其小型公司之状态。8226; 于2017-2018年度符合小型公司的量化条件。8226; 2018-2020年度期间,新加坡启源商务咨询私人有限公司连续两个年度不符合关于小型公司的量化条件8226; 自2021-2022年度起,新加坡启源商务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属于小型公司,不能获得审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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