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与外国公司签约购买机器设计蓝图一式,该公司在台湾没有营业场
所,是否要缴营业税?
A1:购买国外劳务,要缴营业税,如外商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应由
买受人负责缴纳。但买受人为依营业税法一般税额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
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其为兼营免税
货物或劳务者,缴纳之比例,由财政部定之。
Q2:营业人进口货物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A2:自2002年1月1日起,进口货物除符合营业税法免征营业税之规定者外,
均应于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营业税。
Q3: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是否应课
征营业税?
A3: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法办理
营业登记或设立税籍,其销售额除符合营业税法之规定,免征营业税者
外,应由受托人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至于受托人依信托本
旨,将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属受益人销售货物或
劳务之代价,受益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征营业税。
Q4:外国公司派技师来台湾修理机器,其修理费要不要缴税?
A4:外国公司派技师来台湾修理机器,为在台湾境内销售劳务,由买受人于给
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但属一般税额计算
之营业人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Q5:个人从事出租建物行为,收取租金,是否应课征营业税?
A5:个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1)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设置有形之营业场所或设置网站)。
(2)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
(3)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应依所得税法之规定,按租赁所得课征个人综合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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