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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子公司比较表

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子公司比较表


组织形态


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


子公司(附属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


外国公司向台湾政府申请认许其法人团体身份,以使其可以台湾经营业务。


外国公司向台湾政府申请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以于台湾经营业务。


公司名称


须把外国公司之名称翻译成中文;分公司之中文名称需要得到批准。


须以中文命名;公司名称需要得到批准。


所需文件


1、 外国公司之身份证明文件
2、 经由台湾驻当地之代表机构任职之授权书
3、 投资计划书


最低股东人数


0


1


1-2 (注 1)


最低董事人数


1 (注 2)


1


3


最低监事人数


不适用


不适用


1


法人团体董事


不可以 (注 2)


不可以


台湾本地董事


不需要


台湾本地监事
(监察人)


不适用


不需要


台湾注册办事处


需要


于台湾召开股东会议

不需要


需要


最低注册资本 (注3)  
签发股票书

不适用


不需要


需要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需要
安排审计报告
需要
所得税税率
17%
股息税

没有 (注4)


20% (税后利润)


设立登记所需时间
60-90 天
独立法人团体

不是



责任

外国公司需就分公司之债务承担所有责任。


外国母公司无需为子公司之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子公司需提交破产声明。



备注:
1、 如果股东为法人团体,则只需一个股东;如果股东属自然人,则需要两个股东。
2、 代表/管理人员。
3、 注册资本(子公司)或营运资金(分公司)需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汇到子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台湾之账户。注册资本不能分期支付,并且不得向公众募集。
4、 分公司于向总公司汇出其利润时,暂时无需缴纳任何额外税项。但是台湾政府有可能于将来修改法律,向分公司就其汇给总公司之利润征收预提税。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者协助,敬请浏览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官网网站www.bycpa.com 或发送电邮至 enquiries@bycpa.com 于与启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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