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例:新加坡公司外派新加坡籍John来台湾履行与台湾A公司的顾问服务契约。John在台湾居留期间为2018/2/1至6/30共计135天,2018年整年度在台湾居留天数未超过183天。John在台湾停留期间係替台湾A公司工作,其工作内容受新加坡公司直属长官的监督,John的劳务报酬係由新加坡公司给付。
请问John是否有台湾纳税义务? 若有,因台湾与新加坡签有租税协定,是否可以免除台湾纳税义务? 需准备什麽资料?
回答:停留在台湾超过90天未满183天,因劳务提供地在台湾,虽薪资由新加坡公司支付,但该薪资应由外籍工程师主动申报并依扣缴率(薪资扣缴税率 : 18%)缴税。
又因台湾与新加坡签有租税协定,John可检附以下文件,向台湾国税局申请适用租税协定,减免在台湾停留期间的所得税负。(注1)
1.John于新加坡缴纳2018年度的报税证明
2.John于2018年度新加坡税务居民证明(新加坡税务机关出具)
3.新加坡公司于2018年度新加坡税务居民证明(新加坡税务机关出具)
4.顾问服务契约(注2)
5.聘僱契约
6.护照
7.台湾工作内容说明
8.台湾A公司声明书,声明John的劳务报酬係由新加坡公司给付,且此项报酬并非由台湾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营业处所所负担
注1:租税协定的申请适用,需各别检视台湾与各国家的协议内容而定,并非所有的己签订国家,皆一体适用相同规则。
注2:根据1982年生效的台湾与新加坡租税协定规定:居留期间不可超过183天,才能适用租税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