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流程 |
资料准备及内容 |
预估时间 |
办理单位 |
1 |
撤销登记 |
1、申请书
2、其他机关核准函(依法应先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
3、董事会决议撤销报备之议事录(须经验证并附中文译本)
4、免缴规费 |
约3天 |
台北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
2 |
注销营业登记 |
上述主管机关核准歇业后,必须在歇业基准日之次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注销营业登记。 1、申请书。 2、经主管机关核准歇业、 依法废止或撤销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3、合伙同意书。 4、统一发票购票证。 5、当期营业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及营业税缴款书影本或申报联(自动报缴者)。 |
约3天 |
国税局 |
3 |
当期营业税申报与缴纳 |
1、歇业基准日之次日起15日内完成。 2、申报当期至歇业基准日之营业税。 |
约1天 |
国税局 |
4 |
各类所得申报 |
薪资及各类扣缴于行号主管机关核准歇业后10日内送国税局申报并填发扣缴凭单。 |
约1天 |
国税局 |
5 |
决算申报 |
1、 歇业基准日之次日起4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 2、一月一日至申请注销日期间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
约10天 |
国税局 |
6 |
清算申报 |
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损益)。 |
|
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