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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要求

概览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一个政府间机构,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反洗钱/反恐融资”)的任务制定国际标准和建议。

FATF最近提出的建议是对国际上日益关注的公司利用复杂的所有权和控制结构隐藏最终所有权的犯罪活动作出的应对。

自1991年以来,香港一直是打击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FATF成员。为配合国际标准,当局制定了新的规管制度,以提高香港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透明度。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第622章)及《2018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金融机构)(修订)条例》(第615章)已于2018年3月1日为此目的生效。

修改公司条例要求每个当地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成立和注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人员识别显著控制该公司,并保持重要控制人(SCR)应由执法人员在访问需求。SCR必须包含关于谁是重要控制器的最新信息。

注册公司须备存一份最新的实益拥有人名单的司法管辖区并非只有香港。大多数受欢迎的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均采用国际标准,并对公司记录重要控权人或实益拥有人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其《能力标准说明》,并由其注册代理人保管,甚至须向政府当局提交《能力标准说明》。

1. 在公司(修订)条例下的公司义务

公司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定其重要的控制人,包括:-
(a) 审核公司的成员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
(b) 审核个人、法人实体和信托或公司持有的公司利益;
(c) 审核任何可能涉及同一人最终控制的共同安排的证据或通过各种手段所拥有的权利的证据;
(d) 根据个别公司的情况,可能采取的其他必须的处置措施。

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个人或实体是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该公司需要在发出通知7天内,要求该重要控制人或知道的人的身份重要控制人,于1个月内确认其重要控制人的个人/登记资料。如重要控制人已将其状态通知本公司,并已提供所有所需资料,公司将无须再次发出该通知。

在重要控权人确认所有资料后,公司须在7天内,将该等重要控制人的资料输入其重要控制人登记档案内。

公司有责任调查和获取重要控制人员的信息,并保持信息的更新。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以英文或中文拟备,并须以复印件或扫描件保存于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指定地点。如重要控制人登记资料没有存放在注册办事处,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指定表格,披露重要控制人登记资料的存放地址。

重要控制人登记资料必须包含重要控制人和指定代表的信息。主要控制人有两种类型,需登记法律实体/法人和需登记人士。

  • 需登记法律实体/法人是指作为公司成员并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法人实体;
  • 需登记人士是对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指定实体。

即使没有重要控权人,仍须拟备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及委任一名公司的指定代表。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不向公众开放,只可由公司注册处、香港警务处、税务局等执法人员检查。

2. 重要控制人的定义

重要控制人有5个条件。任何满足一个或多个条件的人,都被定义为重要控制人,并且需要在重要控制人登记资料中填入他/她的姓名和信息。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已发行股份,或在公司没有股本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本或利润的股份;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权;
  • 此人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对公司的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 人有权行使,或者练习,重大影响或控制活动的信任或一个公司,不是法人,但其受托人或成员满足前四的条件(能力等)的关系。

以下是重要控制人的例子:

直接所有权
如果公司的股份如下所示,那么陈先生将被归类为公司的需登记人士,因他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份。












间接的所有权

如果公司的股份如下所示,则陈先生将被列为该公司的需登记人士,因为陈先生透过C公司及B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超过25%的股份。

由于B公司直接持有香港a公司超过25%的股份,因此B公司将被列为需登记法律实体/法人。
由于C公司不是a公司的直接股东,因此不属于需登记法律实体/法人。






















3. 指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每一间香港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人士或公司作为其代表,向与重要控制人登记事务有关的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只有下列人士可获委任为指定代表
(a)其公司的成员、董事或雇员是香港的自然人;或
(b)专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实习),企业实习或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实习),法律专业(律师或外国律师)或TCSP被许可方(一个人授权进行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在香港)AMLO中定义。

4. 罚则

如果一家公司不遵守新规定,将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及其公司的每名负责人须被罚款港币二万五千元(第四级),并在适用的条款下,另加每日罚款港币七百元(如适用)。

如公司的主要控权人未能回覆上述通知,或未能遵守公司发出的通知的规定,则该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关人士可被处第四级罚款港币25,000元。

如任何人明知或不顾一切地在重要控制人登记或有关回覆内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资料,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30万元及监禁两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5. 启源的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一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联营公司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持牌公司代理(信托及公司服务供应商持牌人)。为配合《公司条例》于2018年修订,启源提供以下服务:-

  • 作为贵公司在香港的指定代表;
  • 协助识别重要控制人;
  • 创建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名册;
  • 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名册;
  • 在需要时发出通知并确认新的重要控制人的详细信息。

通过以上工作,启源很高兴能为我们的客户带来方便和关怀,并保持我们高质量的一站式服务。以上服务费用为每年港币1,200元。

如欲获得更多资料或协助,请浏览启源注册会计师有限公司(网址:www.bycpa.com)或透过以下途径与我们的专业人士取得联系。

电邮: info@bycpa.com, enquiries@by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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