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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扩大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中国扩大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3月11日已将企业外债额度上限调高到2.5倍净资产,但这一举措对在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帮助有限。为扶持此类高科技初创企业,拓展其海外融资途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3月19日发布消息,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定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这一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贸区)、湖北(自贸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同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将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内试点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由本来的5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为落实前述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试点范围内的主管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截至2020年7月已公布的具体地方政策包括:

一、  上海自贸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20年4月3日印发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16号),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1. 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非金融企业,成立满一年及以上且有实际经营。

  2.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如果是贸易类企业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

  3.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拥有知识产权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 拥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4. 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60%(含)以上。

  5. 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二、  深圳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印发了《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1. 注册在深圳市的非金融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2.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内的企业。试点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3. 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三、  粤港澳大湾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粤汇发[2020]18号),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包括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广州,但不含深圳市)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等值500万美元的额度内借入外债:

  1. 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2.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资格。

  3. 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 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前述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实后,在试点范围内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核定的外债额度内自主借入外债,有利于缓解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局。同时,也可以为初创科技企业引入境外资金提供便利,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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