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指引
2020年7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3号公告《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公告主要是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其中包括对连续性劳务报酬和全日制学生实习所得劳务报酬规定的调整。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对有关劳务报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怎样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二者都属于综合所得,取得方式都是通过提供各项劳务活动。区分的关键点是看提供劳务活动的个人是独立的还是非独立的。换句话来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兼职人员是受雇主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成立的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兼职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方式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界定,可参考本所整理“中国个人所得税指南(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界定”。
此外,居民个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应税所得分为九类,并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被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综合所得采取月度预扣预缴加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会分析居民个人取得的一般性劳务报酬和特殊性劳务报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解读预扣预缴阶段和汇算清缴阶段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 一般性劳务报酬
一般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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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环节
对于一般性劳务报酬和其他非连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税率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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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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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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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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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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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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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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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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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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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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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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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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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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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款多退少补。税率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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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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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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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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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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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2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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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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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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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20
| 【例1】
居民个人张某为甲公司提供翻译服务,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翻译费人民币12,000元, 8月5日取得翻译费人民币30,000元,12月19日取得翻译费人民币49,000元,假设张某2020年无其他收入和其他扣除情况。
居民个人提供翻译服务取得的翻译费属于一般性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环节
4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920元 8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12月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49,000×(1-20%)×30%-2,000=9,760元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30,000+49,000-60,000)×3%=930元 张某应退税额 =1,920+5,200+9,760-930=人民币 15,950元
| 二、 特殊劳务报酬
对于特殊劳务报酬,本文主要通过连续性劳务报酬(计税主要适用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这些群体)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进行分析。对于这两种特殊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既有别于一般劳务报酬,其二者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二者在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及年度汇算清缴时所适用的税率是相同的,即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如下。不同之处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个人所得税预扣适用: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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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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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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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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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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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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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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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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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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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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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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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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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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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44,000元至30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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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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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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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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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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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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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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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20,000元至66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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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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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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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60,000元至960,0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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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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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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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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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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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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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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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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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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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预扣预缴环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正常问答”。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会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就不太合理。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每年有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以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由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关系,并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提供劳务具有不连续性,所以单位可能并不掌握他们的的专项扣除情况,也不能正确计算他们的专项附加扣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人数众多,还可能受雇多个公司,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因此,单位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时,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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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进行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款多退少补。税率同一般劳务报酬汇算清缴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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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居民个人刘某为保险营销员,2020年从A保险公司每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人民币15,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人民币2,000元,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人民币2,000元。共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人民币120元。没有其他扣除。
预扣预缴环节
每月佣金收入=15,000×(1-20%)=12,000元 每月展业成本= 12,000× 25%=3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3,000=9,000元
1月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5,000)×3%=120元 2月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 2-5,000× 2)×3%-120=120元 3-12月以此类推,算出全年预扣预缴所得税2,280元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9,000×12-5,000×12-2,000×12-2,000×12-120)×3%=0元 刘某将收到退税=人民币 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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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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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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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预扣预缴环节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方法,也可以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020年7月1日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人民币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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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款多退少补。税率同一般劳务报酬汇算清缴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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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王某现就读于某所高校,正常情况应于2021年6月毕业。2020年在暑期期间7-8月在A公司实习,老板每月给人民币6,000元劳务报酬(7月、8月实际发放)。
预扣预缴环节
7月应预缴个税= (6,000-5,000)×3%=30元 8月应预缴个税= (6,000*2-5,000 ×2 ×3%-30=60元
年度汇算清缴
如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元,且没有其他未足额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可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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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二条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4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4
适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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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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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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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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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例4】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人民币9,000元,则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9,000×20%)×10%-210=人民币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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