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设立公司时无需实缴到位。股东可在公司成立后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
并非所有的中国公司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部分行业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有关行业详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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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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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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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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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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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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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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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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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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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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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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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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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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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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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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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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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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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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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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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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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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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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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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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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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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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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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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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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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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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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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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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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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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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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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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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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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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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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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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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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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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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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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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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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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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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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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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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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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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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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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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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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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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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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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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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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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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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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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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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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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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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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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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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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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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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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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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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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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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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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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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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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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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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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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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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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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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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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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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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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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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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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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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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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