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主要职位的职权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股东、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及一名法定代表人。前述职位的主要职权在公司法中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 股东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执行董事或董事会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 监事或监事会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 总经理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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