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中国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结构施行穿透式监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当在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内披露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名称、国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类别、实际控制方式等信息。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外商投资变更报告。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报送年度报告时也需要申报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
一、 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类别
根据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可选择的类别包括:
1、境外上市公司 2、境外自然人 3、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4、国际组织 5、境内上市公司 6、境内自然人 7、境内国有/集体企业
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政府/公众机构、国有/集体企业,则最终实际控制人须追溯至自然人。
二、 实际控制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在披露其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时,须确认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方式。其中可选择的实际控制方式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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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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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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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权直接或者间接任命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 (2)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 (3)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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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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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信托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者技术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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