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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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所产出之报告或文件,其着作财产权归属于着作人所有者,应自合约价款划分使用该报告或文件之权利金收入,并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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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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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讯号发射、讯号上链及下载服务,属技术服务。但服务内容如涉及节目带或影片使用之授权,所取得之报酬属权利金收入,应自合约价款划分,并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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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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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餐饮服务,属技术服务。但服务内容如涉及特殊料理配方之提供,所取得之报酬属权利金收入,应自合约价款划分,并否准适用;厨师聘雇或相关人力支援服务,经查明为个人服务或人力派遣服务者,所取得之报酬非属技术服务报酬,应自合约价款划分,并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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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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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服务,属技术服务。但其作成调查报告所运用之模型、软体,如提供予服务买受人使用,所取得之报酬属权利金收入,应自合约价款划分,并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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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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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训练服务,属技术服务。但训练教材或课程内容,如涉及具有专属技术资讯或秘密方法之提供,所取得之报酬属权利金收入,应自合约价款划分,并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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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服务,包括会计系统、管理系统、行销策略、存货业务、法律事务、目标设定、控制程序、资产管理、仓储管理、工程管理、债务信用控制、服务品质控制,应逐项查核具体服务事证。其经查属一般行政事务之管理者,所取得之报酬非属技术服务报酬,应自合约价款划分,并否准适用;以签订服务合约之方式,将国内关係企业之盈馀移转至国外,或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与决策行为,或使用联属企业之管理模式或程序,其相关之收入非属技术服务报酬,应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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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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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承销商或存?机构自台湾境内发行公司或其股东取得之承销费或手续费收入,得就其中属技术服务部分之收入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其属无形资产之报酬或奖金性质,或与服务水准无关之收入,非属技术服务报酬,应否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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