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国预约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系指当事人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在实务中颇为常见,但此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却并未对预约合同作出规定。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预约合同正式纳入了合同编,确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在上述规定中列举了“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常见的预约合同形式,但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这几种形式。在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意向书、框架协议等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应根据文书记载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仅为当事人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正式的合同,则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民法典》虽明确了预约合同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但并未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规定。如果预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避免将来违约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建议在起草预约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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