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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相关政策

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相关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愿意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企业因此承担更多公众责任,从而获得更好的公众形象。近年来,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对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等,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进而鼓励捐赠行为。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
企业在 2015年1月1日至 2018 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指明,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增值税等税费减免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发布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第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为支持脱贫攻坚,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下: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四、   相关口径的明确

1、
前述政策中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
前述政策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 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社会组织如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五、   备查票据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1、
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2、
在抗击疫情期间,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 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5、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 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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