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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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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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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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此项政策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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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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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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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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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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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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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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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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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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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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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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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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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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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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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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