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申请人所持前旅馆业营业许可因违反日本刑法、侵害儿童权利、经营风俗卖淫、涉嫌暴力团体等被吊销,则吊销日起满3年才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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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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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因违法被处监禁以上之刑罚,则刑罚结束日起满3年才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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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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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为日本法律所定义之暴力团体成员,须放弃其暴力团体成员身份满5年才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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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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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为申请破产程序后未复权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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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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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为成年后仍被认定为被监护人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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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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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为法人,其所有的董事、会计人员、监事、理事及法人清算人不得为(1)~(5)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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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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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设施内部必须安装通风、采光、照明、防湿及清洁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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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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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用于保管寝具的橱柜或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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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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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设施被认定不对公共卫生环境或社会风俗风纪存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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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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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设施所在地规定半径区域内(100m~300m不等)不得存在日本学校教育法、儿童福祉法及社会教育法中涉及的相关设施(例如:学校、幼稚园、助产设施、母子生活支援设施、市民会馆、图书馆、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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