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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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京开设亚洲首店 、中国(内地)首店 、北京首店 、旗舰店 的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授权代理商,对其海外版权代理费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最高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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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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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京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对其开设示范首店的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最高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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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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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京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对其开设示范首店的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2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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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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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功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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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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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京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在谈项目库,对于纳入首店在谈项目库并最终落地经营示范首店、旗舰店的引进企业,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额外奖励引进企业最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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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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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京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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