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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待遇问答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和员工急需解决的劳动用工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国家、人社部及各级地方政府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予以明确,现特将有关政策进行汇总,谨供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考。

1.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 延长的三天假期可否抵扣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安排补休。企业不得要求抵扣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3. 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国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 受疫情影响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对新冠状病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 员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拒不返岗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答:属于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员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拒不返岗可按旷工处理,非防控必需企业则不可按旷工处理。

7. 因实施地区封锁导致未能按时返岗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在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

8. 用人单位已发放聘用通知书,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发放聘用通知书为单方法律行为,发出后即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以疫情为由单方取消可能构成缔约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建议用人单位与应聘者通过协商解决。

9. 因疫情影响致公司经营困难,可否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
答:可以。根据中国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0. 上海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上海市人社局解释,2月3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包括在家办公)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2倍的工资。

11.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2. 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13.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答: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从现有规定来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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