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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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间,公司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给员工使用,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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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疫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疫用品,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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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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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疫用品等实物“,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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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由于药品、医疗用品、防疫用品种类繁多,政策上难以一一列举,只要原则上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疫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疫服等,均可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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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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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用于发放给员工预防新冠病毒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增值税“用于集体福利”的规定而无法抵扣?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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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如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相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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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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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发放给员工,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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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的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若企业为员工发放防疫现金补贴,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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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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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防疫物资如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如无法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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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企业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处购买防疫物资而无法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支出可以用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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