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计划范围 |
|
计划涵盖三大范畴,包括:
发展品牌
品牌发展策略及定位、品牌建立及设计、品牌管理等
升级转型
设计新产品、引进新技术、提升管理系统、自动化生产等
拓展营销
营销市场研究、制订策略、营销团队的建立及管理等
可获资助的项目措施包括: 额外增聘员工,购买械器、设备及模具,广告推广等。
*项目措施如已获/将获政府或其他任何渠道的资助, 「BUD 专项基金」将不受理相同项目措施的申请。
|
二、
|
项目类别 |
|
第(i)类申请项目
企业委聘合资格服务提供商制定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及促进其业务的发展。
第(ii)类申请项目
企业自行及/或委任其他执行机构推行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的特定措施,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及促进其业务的发展。
*第(i)类别及第(ii)类别之申请须填写不同表格,且不能同时提交。
|
三、
|
资助金额 |
|
按对等原则提供,即政府最多资助个别项目总核准开支的50%,而企业须以现金形式承担不少于该项目总核准开支的 50%。
*政府为获批项目所需的账目审计费用,提供全额资助,每次审计费最多港币一万元,计入累计资助金额。
|
四、
|
资助上限 |
|
每个核准申请的资助上限为一百万。每间企业的「BUD 专项基金」最高累积资助金额(「内地计划」和「自贸协议计划」合计)为港币四百万元正。
*「相关企业」(即由相同持有人持有 30%或以上的拥有权,并有相同业务性质) 将被视为 同一间企业,以计算累积资助总额。
|
五、
|
项目推行时间 |
|
每个获资助项目须于24个月内完成。如推行时间少于18个月,企业须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终期报告及最终经审计账目。
如推行时间超过18个月,企业须额外提交涵盖项目起始日期首十二个月的进度报告及审核账目,提交限期为该12个月完结后的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