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为落实前述外商投资准入原则,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了修改。修订后的规定更名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章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 取消了外资准入限制
根据原《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除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中国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以及部分设立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试点地区外,其他外国投资者只能与中方投资者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取消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 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原《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取消了此项股权比例限制规定,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100%持股,设立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 取消了投资者从业经验限制
根据原《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无论外国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要求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则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和中方投资者须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 四、 下放了审批权限
根据原《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为省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则将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上述变化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现存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亦可考虑调整其股权架构,以便更好地控制其投资的中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