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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最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

中国出台最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

2020年6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网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合共六章五十五条。其中,以下内容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一、   分类清理存量融资租赁公司

《办法》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无法取得联系;
(二)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三)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
(三)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
(四)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二、   严控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办法》除了规定要对存量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清理外,还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三、   加强监管指标约束

《办法》新增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例如:
(一)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二)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三)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四)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四、   设置达标过渡期

《办法》设置了三年的达标过渡期,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过渡期内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近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迅速,但据统计,其中超过七成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状态。《办法》正式施行后,势必会引发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大洗牌,大量非正常经营类别的融资租赁公司将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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