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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外债额度上调

中国企业外债额度上调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3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调整后中国企业跨境融资额度(外债额度)的上限相应提高了25%,这意味着境内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更多的资金。

一、   中国企业举借外债模式的变革

2016年之前,中国普通的内资企业没有外债额度,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范围内举借外债。2016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将之前自贸区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推广到全国。自2016年5月3日起,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均可依据自身净资产状况借入境外资金。

二、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的外债额度

根据银发〔2017〕9号文,企业跨境融资额度(外债额度)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且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目前,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为1.25,即参数调整后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借入外债额度的上限由原来净资产的2倍提高到2.5倍。

三、   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

目前中国企业的外债资金用途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在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均可正常使用。但外债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根据银发〔2017〕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投注差”管理模式及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中任选其一,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近期部分地区(如粤港澳大湾区)允许已确定选择“投注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调整为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这些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依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获得更大的外债额度,可考虑选择改变其外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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