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相关规定 一、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二、 总分机构办理汇算清缴流程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三、 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提醒总机构尽快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并请其提供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应上报总机构,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四、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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