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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

中国税务
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

一、  不征税收入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 财政拨款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如资源补偿类收费、考试类收费等。

  3. 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代表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资金。如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等。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二、  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亦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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