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额最新制度
台湾旧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面额必需一致,采票面金额制度(par-value stock),但法令中并未限制公司股份面额的最低金额,因此,理论上公司也可透过章程设定超低面额的股份来减少股份价值低于面额的募资困境。然而,台湾经济部却在解释函释中明订股份面额应以元为单位,将台湾公司发行股份的票面金额限制必须为新台币一元以上,使公司无法透过超低面额股份解决募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一般中小企业的募资问题,台湾政府于2015年新增了有关闭锁性有限公司的法令,并引进无票面金额股(non par-value stock)的制度。无票面金额股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具票面金额,只记载所表彰股数的股票。无票面金额股无法以面额决定各股份所占之比例,而是以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例决定股东权益。后续公司如需增资,将由董事会因应情势需要决定股票合理之发行价格,这样可以真实的反映公司价值,也可以吸引投资人以适宜的价格参与后续的增资,并提高投资意愿。
2018年台湾公司法又进一步的大幅修正法令,开放至一般的非上市柜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适用无票面金额股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票面金额必需为新台币一元以上的规定。对于新创公司而言,可以用极低价格发行股票,即使出资金额不高也能取得相对高股数,经营者取得公司股权的门槛相对较低,可掌握主导权与经营权,也让投资者可以更弹性的运用资金以解决募资困难的问题。不过在公司就票面金额股或无票面金额股只允许择一适用,如为原本已经采行票面金额股制度的公司,可经由股东会的决议转为无票面金额股。但一旦采用无票面金额股,即不可再转回票面金额股制度。所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如果已经决定采无票面金额股,未来申请公开发行或其后申请上市时,仍应继续维持无票面金额股,不得转换为票面金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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