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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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保育园时,应向设施周边居民说明,并妥善处理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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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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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园必须设有保育室或/及游戏室、幼儿室或/及匍匐室、医务室、儿童用卫生间、调理室、室内儿童用洗漱台、室外游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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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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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功能室外,保育园可额外设置调乳室、沐浴室、职员室、职员休息室、职员用卫生间、收纳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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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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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育室等儿童进出、使用的场所,应设有防止儿童高处跌落事故的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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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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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园舍高达2层以上,保育室等儿童进出、使用的功能室应尽量设置在第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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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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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园舍高达2层以上,应设有避难专用的室内楼梯、室外楼梯及具有防火构造的室外倾斜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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