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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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用地应在教育、指导、医疗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被认定为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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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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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园舍与运动场应位于同一或相邻用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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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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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内应设有职员室、保育室、游乐室、保健室、厕所、饮用水设备、洗手用设备、洗足用设备,特殊情况下部分功能室可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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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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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原则上不可高于2层。高于2层的设施,保育室、游乐室及卫生间应位于第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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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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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室间数不可低于年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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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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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设备应与洗手用设备、洗足用设备区分,且必须确保饮用水设备所提供的饮用水质在卫生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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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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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应根据年级数及招收的儿童人数,在教育、保健卫生、安全等方面备有足够数量的园内工具及教学用品,且应定时进行更新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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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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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应致力于为幼稚园购入广播设备、放映设备及儿童清洁设备,以及建设儿童用戏水池、食堂、图书室、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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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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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现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育及安全的前提下,幼稚园可使用其它幼稚园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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