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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
根据日本的新公益法人制度,如一般社团法人或一般财团法人在“公益目的业务”的支出已占整体业务支出的50%或以上,则可向都道府县(日本一级行政区)政府或内阁府申请“公益认证”,在通过相关政府机关的答辩后,则可成为经认证的公益社团法人或公益财团法人。
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可享受多项优惠税制(例如法人税免税),且享有比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更有利于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但法人的经营将会直接受到日本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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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也被称为NPO法人(Not-for profit Organization),是根据日本1998年施行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进行特定非营利活动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共有18类,其中包括保健医疗促进活动、社会教育推进活动、旅游振兴活动、环境保护活动、灾害救助活动、国际合作活动、消费者保护活动等。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亦可进行营利性事业,以将取得的利益用作特定非营利活动的运作资金。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设立采用“认证主义”,通常情况下,在申请注册前应在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处取得认证后,再进行法人的注册成立。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应至少设有3名理事、1名监事,且在理事及监事中,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占理事及监事全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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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
宗教法人是指,以传播教义、进行宗教仪式活动、培养信徒作为主要目的的团体,需要经过都道府县知事或文部科学大臣的认证才可取得“法人格”。宗教法人包括单个神社、寺院、教堂等礼拜设施之“单位宗教法人”,以及持有神社、寺院、教堂等的宗派、教派、教团等宗教团体之“包括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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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
根据《私立学校法》第三条,学校法人指以开办私立学校为目的而成立之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受文部科学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监管,是私立学校设立及运营的主体。
学校法人没有法人章程,但应编制“捐赠行为”规程(日文为“寄附行為”)以规定学校法人的目的、名称、学校类别等,并在都道府县政府处申请“捐赠行为”规程的认证。“捐赠行为”规程认证后,才可向法务局申请学校法人的设立。
学校法人应设有至少5名理事、2名监事,且各理事及监事之间不存在配偶关系或3代以内血缘关系。理事内应推选出1名理事长,理事长可以兼任学校校长。此外,学校法人还应设有超过理事人数2倍的评议员,并设立评议员会,以听取学校教职员工及毕业生的建议。
拟于日本开办私立幼稚园或私立保育园之客户,请参考本所编制的《日本私立幼稚园开办指引》或《日本私立保育园开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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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祉法人
社会福祉法人是指,以进行社会福利事业,根据《社会福祉法》而设立的公益法人,主要经营针对残疾人士及老年人的福利设施、养老院、医院、诊所等,或与法人内的福利设施合作,经营培育护工(日文为“介護福祉士”)及保育士的专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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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人
1950年日本修订医疗法,施行医疗法人制度。医疗法人指以开设、持有医院、医生或牙医专职所在的诊所、看护老人保健设施、护理医院为目的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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