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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合伙企业涉税相关问题

中国税务
合伙企业涉税相关问题

一、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因此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纳税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分”,后确认所得税的性质(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 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亦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四、  合伙人出资及合伙人份额转让无须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合伙人份额亦不属于企业股权,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五、  合伙人份额转让纳税方式

  1. 非创投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2. 创投企业有以下两种纳税方式可供选择:

    (1)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就其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法人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不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此规定。由于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怎样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可以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控股,然后由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无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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