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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贷款业登记指引

日本贷款业登记指引

2006年,日本为解决国民多重债务现象,深化贷款业改革,强化规范贷款行为,修订《贷款业法》,针对贷款利息、贷款额度及贷款业监管问题新增了多项行业规制,实现加快贷款业的健全发展。根据日本贷款业协会和金融厅的调查,随着新《贷款业法》政策落地,从2006年至2019年,日本贷款业者数量下降比例高达87.6%,并仍在继续减少,但企业贷款市场规模基本维持,个人和企业的贷款市场均在2019年出现反升。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贷款业法》及相关法律,简要介绍日本的贷款业,归纳整理贷款业登记的流程与所需材料,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申请日本办公室及住宅等的租赁及买卖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贷款业

根据日本《贷款业法》(日文为“貸金業法”)第二条,贷款业(日文为“貸金業”)指出借资金或进行资金贷款媒介工作之业务,包括使用票据贴现、销售抵押等方法进行放款或资金授受媒介工作。但是下列情况不视为贷款业:

  1. 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进行上述业务时;
  2. 关于出借资金业务的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特殊人群进行上述业务时;
  3. 进行物品的交易、运输、保管或交易媒介工作之人士附带进行上述业务时;
  4. 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上述业务时;
  5. 进行被认定为对资金需求者利益无损害风险的放款业务之人群中,政令所规定之人士进行上述业务时;
  6. 当铺收取一般个人的抵押品并向个人出借资金时。

二、  贷款业的业务形态


目前,贷款业的业务形态主要分为下述各类:

  1. 消费者金融:面向个人的贷款业务,通称为“白领金融”;
  2. 事业者金融;面向企业的贷款业务,通称为“商工贷款”;
  3. 信用卡金钱贷款:信用卡公司提供的信用卡取现业务,亦包括使用证据证券(存折、保险证券、支付凭证、借条等)抵押换取钱款之业务;
  4. 长期租赁:企业等从租赁公司处分期购入特定的机械设备;
  5. 抵押证券业(日文为“抵当証券業”):以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
  6. 其它:NPO银行、小额信贷(以多重债务者及生活贫困者为对象)、社会借贷服务等;

三、  贷款业登记

拟经营贷款业之人士,如于2个都道府县(日本一级行政区)或以上设立有经营场所或办公室的,应向内阁总理大臣申请贷款业登记(实践中向财务局长申请登记);如仅于1个都道府县设立有经营场所或办公室的,应向当地的都道府县知事申请贷款业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所登记都道府县以外地区的经营活动。例如某投资者仅于东京都设立办公室,并仅于东京都知事进行了登记,该投资者仍可将业务范围拓展至其它的都道府县。但上述投资者如于其它都道府县增设了经营场所或办公室,则其东京都的登记自动失效,投资者应重新向内阁总理大臣申请贷款业登记。

贷款业登记为3年有效,到期后拟继续经营贷款业之人士应更新该登记。

在内阁总理大臣进行贷款业登记之人士,首次登记及后续更新登记时,均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许可税(日文为“登録免許税”)及政府规费。

四、  申请人条件

根据《贷款业法》第六条,内阁总理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不得接受下列人士的贷款业登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因身体残疾或精神障碍导致无法经营贷款业之人士;
  2.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之人士;
  3. 因此前违反《贷款业法》导致贷款业登记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4. 因违反日本《贷款业法》、《出资法》、《旧贷款业者自主规制助长法》、《暴力团员不当行为防止法》被处以罚款的结束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5. 于签订贷款合同或催收贷款合同所催生债权时,违反日本《物价统制令》第十二条规定、刑法或暴力行为等相关法律被处以罚款的结束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6. 被处以禁锢刑或以上刑罚的结束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7. 暴力团体成员放弃其暴力团体成员身份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8. 有合理的理由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或虚假经营贷款业之人士;
  9.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为上述之人士;
  10. 如申请人为法人,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及法人清算人为上述之人士;
  11. 组织管理暴力团体之人士,以及雇佣、使用暴力团体进行贷款业务或贷款业辅助业务之人士;
  12. 申请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不符规定之人士;
  13. 纯资产额未达最低标准(5,000万日元)之人士;
  14. 被认定为未有合理的业务体系以经营贷款业之人士;
  15. 经营其它损害公益的业务之人士;
  16. 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中存在重大漏缺之人士。

五、  人才条件

  1. 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

    根据《贷款业法》第十二条之三,贷款业者应在每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根据内阁府令及自身业务规模委任“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日文为“貸金業務取扱主任者”)。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将对经营场所或办公室内的其它工作人员提供贷款业务指导建议,并监督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循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拟担任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之人士应通过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考试机关所举办的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资格考试,并在内阁总理大臣处进行登记。

  2. 从事贷款业务经验达3年以上之干部

    担任常务的干部(日文为“役員”)中,至少有1名从事贷款业务经验达3年以上之人士。

  3. 从事贷款业务经验达1年以上之干部或员工

    贷款业者应在每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至少雇佣1名从事贷款业务经验达1年以上之专职干部或专职员工。

六、  登记场所条件

  1. 每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处设置有固定电话;
  2. 设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设备;
  3. 如租赁他人不动产用作经常场所或办公室的,则应提供不动产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将该不动产用作贷款业经营场所或办公司”之承诺书。如该信息已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则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七、  贷款业登记申请材料

在申请贷款业登记时,申请人须填写登记申请书。由于各都道府县的要求不一,启源参照东京都产业劳动局的官方资料,整理登记申请书需要填写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公司的名称、地址、干部(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或法人清算人等)身份信息、管理人员身份信息;
  2. 各经营场所或办公司的名称、地址、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身份信息、照片、地图;
  3. 用于广告等的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4. 进行之业务形式(请参照本文第二点);
  5. 登记许可税的支付凭证;
  6. 誓约书;
  7. 申请公司的注册证明书、章程、组织架构图;
  8. 干部的身份证明书、履历书;
  9. 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的贷款业从业经历书、贷款业务经办负责人登记完成通知书;
  10. 申请公司股东及员工的登记册,以及母公司股东及员工的登记册(如有);
  11. 相关资产证明或资产负债表;
  12. 公司的内部规则、处理业务流程等。

、  贷款业登记申请流程

  1. 前往相应的政府机关处咨询,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2. 决定是否加入日本贷款业协会;
  3. 准备申请材料,制定贷款业务所需的内部规则、处理业务的流程方法等;
  4. 填写登记申请书;
  5. 向财务局长、都道府县知事或日本贷款业协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支付登记许可税及政府规费;
  6. 政府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7. 政府机关人员对经营场所或办公室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调查是否有设置固定电话、固定电话是否正确有效,是否有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设备等;
  8. 政府机关会联系申请公司的负责人,与其进行面谈,了解申请公司的业务方法等;
  9. 申请材料无误,现场调查合格,面谈顺利的话,政府机关会签发“交付登记完成通知书的指引通知”。
  10. 申请人凭借“交付登记完成通知书的指引通知”前往相应的政府机关处领取登记完成通知书;如有加入日本贷款业协会,则前往协会领取;
  11. 参加讲座;
  12. 与日本贷款业协会签订《手续实施基本合同》(日文为“手続実施基本契約”)。公司如提供消费者金融业务,应加盟指定信用情报机关。

九、  日本贷款业协会

日本贷款业协会是200年12月根据《贷款业法》经内阁总理大臣承认的贷款业唯一支援机构。根据《贷款业法》第二十五条,日本贷款业协会的运营目的为保护资金需求者权益,促进贷款业的正规运营。根据日本贷款业协会的官方资料,其具体服务主要如下:

  1. 协助会员整备法令遵守态势;
  2. 提供反社会势力的信息咨询服务;
  3. 广告审查方面的支援及指导;
  4. 监查方面的支援及指导;
  5. 协助会员参加法律法规的研修、讲习;
  6. 业界及业务相关信息的提供;
  7. 提供会员专用交流网站;
  8. 可免除会员与“指定纷争解决机关”(日本贷款业协会亦属于该类机关)签订合同所缴纳的10万日元负担金。

2019年,63.3%的日本贷款业者选择加入日本贷款业协会以获取更多行业资讯,方便自身经营业务,降低业务风险。加入日本贷款业协会需要向协会缴纳入会费及会费,入会费为20万日元,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完成,会费则每半年征收一次。

十、  信用情报机关

2006年新《贷款业法》实施后,在日本向个人提供贷款业务时,个人贷款总额度不可超过个人年收入的3分之1(总量规制原则)。因此,贷款业者如有提供消费者金融业务(即提供面向个人的贷款业务),为准确把握借方的偿还能力,调查借方有无其它贷款债务,防止贷出超过借方偿还能力的钱款,应加盟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信用情报机关。

指定信用情报机关会管理个人贷款信息,包括个人的贷款合同内容、偿还情况等。加盟指定信用情报机关后,提供消费者金融业务之贷款业者在接收资金需求者的贷款申请后,应先与信用情报机关进行确认,了解资金需求者的个人贷款信息。在确保该资金需求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贷款业务,并将此次贷款信息提供予指定信用情报机关记录。

现在,日本的指定信用情报机关有2间,分别是株式会社日本信用情报机构(JICC)及株式会社シー・アイ・シー(CIC)。JICC与CIC之间会遵循《贷款业法》进行情报交流,因此贷款业者无需担心情报的全面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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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经营许可介绍


2.   日本公司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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