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台湾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费用规定
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0条规定,外商在台分公司报税时,可以分摊国外总部的管理费用,但是要留意二大限制:
- 首先,在分摊对象方,必须是总公司、区域总部等,而且以非营业部门为限;
- 其次,如果相关费用已经列于进货成本、资金利息等费用项目,不可以重复列报分摊。
台湾分公司要列报分摊管理费用,分摊的对象必须是国外总公司,或是负责管理该分公司的区域总部。在分摊对象的限制上,另一项重点在于营业部门,总公司或区域总部要将管理费用摊给分公司,前提是管理部门(非营业部门)本身没有对外营业;反之,总公司底下若设有营业部门,该营业部门就应该与各地分公司合作,共同分摊非营业部门的管理费用。
台湾的国税局直接跨国查核外商总公司虽有难度,但多半会与会计师合作,检视会计师签证意见,确认外商分公司列报分摊费用时,是否符合分设营业部门及非营业部门的规定。
另一项需要注意的重点,则是严禁重复列报费用,总公司或区域总部的部分费用,譬如进货成本、资金借贷利息等,很可能在列报为分摊费用前,就已经列为该分公司的成本费用,这部分国税局也会特别注意,查核分公司在分摊总公司管理费用时,是否有发生重复列报的情形。
举例而言,最近台北国税局就发现,某外商分公司在申报营所税时,列报高额「其他费用」,查阅相关凭证之后,发现其中台币3,000万余元根本不是分摊总公司费用,而是摊销他国子公司的活动费,资格上既不符合总公司或区域总部,也不属于非营业部门的管理费用,因此整笔都剔除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