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职工医疗期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一、 医疗期期限规定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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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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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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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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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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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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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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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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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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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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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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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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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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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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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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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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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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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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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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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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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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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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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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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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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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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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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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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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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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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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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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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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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医疗期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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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如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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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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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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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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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职工在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
深圳市的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参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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