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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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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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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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0 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中,见习人员包括毕业2 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的 16 至 24 岁登记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 16 至 24 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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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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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2020 年及以后毕业离校 2 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现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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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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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1 年 1 月起,个人委托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 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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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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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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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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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并进行登记注册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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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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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数字化管理师、互联网营销师(网络直播)和在线学习服务师等新职业,推进线上线下培训新模式。在养老、托幼、家政、安保、快递等领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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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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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在京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渠道也将畅通。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办理。线下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可到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线下办理失业登记可到常住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选择在参保地或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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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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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还将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等履行公示推荐等程序,按《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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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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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提供灵活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跟踪回访等“不间断”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处于初创阶段、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用人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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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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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就业超市”互联网服务平台上动态更新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求职应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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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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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化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招聘会活动,鼓励办会机构在场内开设灵活就业专区,发布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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