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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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中存在重大漏缺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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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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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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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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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被处以监禁或以上刑罚的结束之日起未满2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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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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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团体成员放弃其暴力团体成员身份未满5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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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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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或虚假的公寓管理业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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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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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残疾或精神障碍导致无法经营公寓管理业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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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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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为上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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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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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为法人,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及法人清算人为上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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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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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资产额*未达300万日元或以上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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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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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未根据公寓管理业法设置管理业务负责人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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