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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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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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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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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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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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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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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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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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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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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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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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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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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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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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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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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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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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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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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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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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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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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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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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时依法应当申报经过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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