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的未支付帐款未给付应留意时效
公司生意往来难免累积部分负债帐款,台湾的国税局表示,在申报营所税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类款项的法定支付时效不同,从2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项超出法定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当年度就必须转为其他收入列帐。
台湾公司在报税时,很多支出都会在权责发生年度列为费用,但帐款实际上并未支付,由于《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当中,对于各类帐款订有法定期限,如果持续拖到债权人的请求权时效过期了,理论上台湾公司便不必再支付,因此应重新列为收入课税。
台湾民法当中针对各类款项的请求权时效不同,一般而言,可简单分为以下三类:
- 大多数的款项请求权时效为15年;
- 不过民法也针对特定款项订有较短的请求权时效,以营利事业常经手的为例,如利息、红利、租金、退职金等,请求权逾5年未行使则消灭;
- 另外如商品货款、运费、承揽报酬、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报酬、代垫款等款项,请求权逾2年未行使,就会失去效力。
如前述列举的款项,台湾公司通常在权责发生年度便已列费用,但如果等到请求权消灭时,都还没有给付,依《所得税法》第24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2条规定,应于时效消灭年度,转列为「其他收入」。
不过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债务已经拖过法定期限,还是有些台湾公司本于诚信,仍在债权人请求权时效逾期后,选择清偿相关款项。在这种情况中,即便税务上已经转列为其他收入,如果未来仍有实际给付,还是可以于「营业外支出」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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